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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師法施行細則  ( 101年11月14日)
第 13 條
執業技師依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三項規定檢具之年度業務報告書,其內容如下:
一、執業機構基本資料:包括執業機構名稱、所在地、員工人數與名冊、執業技師及科別。
二、年度辦理服務案件統計表:包括服務案件名稱、委託人姓名或名稱、服務契約金額與本年度完成金額、主要參與執業技師、服務內容摘要。
三、研究發展及人才培育經費編列、支出情形。
四、製作日期。
五、其他主管機關規定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