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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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師法施行細則
( 101年11月14日)
第 2 條
依本法第五條請領技師證書者,應填具申請書一份,並檢附下列文件及證書費,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
一、技師考試及格證書及其影本一份。
二、本人最近半年內二吋正面半身照片一式二張。
前項申請,經審查合於規定者,發給技師證書,並將技師考試及格證書發還。不合規定者,駁回其申請,並將技師考試及格證書及證書費發還。手續不完備者,應通知其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駁回其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