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技師法施行細則
( 101年11月14日)
第 5 條
本法第九條第一項第四款及第十條第一項第四款之執業機構所在地,指執業機構之地址。
本法第九條第一項第五款之執業範圍,不得逾本法第十三條第二項所定之各科技師執業範圍。
依本法第九條第二項申請變更執業執照登記事項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執業執照、變更事項之證明文件及執照費,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