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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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師法施行細則
( 101年11月14日)
第 7 條
領有技師考試及格證書或技師證書者,其原屬科別有變更時,關於執業範圍、技師證書及執業執照之換發,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考政主管機關後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