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技師法施行細則  ( 101年11月14日)
第 7 條
領有技師考試及格證書或技師證書者,其原屬科別有變更時,關於執業範圍、技師證書及執業執照之換發,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考政主管機關後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