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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廠管理輔導法   第 二 章 登記及設立許可 ( 108年07月24日)
第 13 條
工廠申請設立許可或登記,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廠名、廠址。
二、工廠負責人姓名及其住所或居所。
三、產業類別。
四、主要產品。
五、生產設備之使用電力容量、熱能及用水量。
六、廠房及建築物面積。
七、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應登記之事項。

前項第三款產業類別,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