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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廠管理輔導法   第 三 章 管理 ( 108年07月24日)
第 20 條
工廠歇業者,應申報主管機關,未申報者,由主管機關逕為廢止其工廠登記。

工廠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同歇業:
一、有事實足以認定工廠自行停工超過一年。
二、工廠主要生產設備已搬遷,經主管機關認定無製造、加工之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