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工廠管理輔導法   第 二 章 登記及設立許可 ( 108年07月24日)
第 7 條
工廠應以其隸屬之事業名稱為廠名;一事業於同一直轄市、縣(市)、科學工業園區、加工出口區、自由貿易港區、農業科技園區及其他經行政院核定之特定區內有二廠以上者,應標示廠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