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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廠管理輔導法   第 二 章 登記及設立許可 ( 108年07月24日)
第 9 條
設立工廠所使用之土地,以利用都市計畫工業區、非都市土地編定為丁種建築用地、依法編定開發之工業區或其他依法令規定可供設廠之土地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