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4 條
食用油脂工廠應具備下列基本設施:
一、溶劑提油廠應設置溶劑貯桶及其貯藏場所,溶劑廠應有防爆裝置、滅火器、消防砂等消防設備。
二、內包裝室:生產小包裝(三公斤以下包裝)產品工廠,應獨立設置內包裝室,並裝設紗窗、紗門或空氣簾、空氣清淨器相關設備,必要時設置殺菌裝置。(無生產小包裝者得免設置)。
三、動物性油脂工廠應設有攝氏零度以下之凍藏庫。
四、各種食用油貯槽宜為不銹鋼材質,並有原料貯槽或原料儲存專區及成品貯槽。
食用油脂工廠視需要得具備下列生產及檢驗設備:
一、生產設備
(一)大豆油工廠:
(二)動物油脂工廠:
(三)人造奶油(Margarine) 、脂肪抹醬(Fat spreads) 及烤酥油(Shortening)工廠:
二、檢驗設備:
(一)原油煉製廠:應能化驗酸價等項之儀器、器具及化學藥品外,另應購置秤量器、乾燥箱及乾燥器。
(二)精製油煉製廠:除應具備原油煉製廠檢驗設備外,尚應能化驗碘價、過氧化價及顏色等,其主要設備如下:
(三)溶劑提油廠應購置溶劑殘留測定器。
(四)人造奶油、脂肪抹醬及烤酥油工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