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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工廠建築及設備設廠標準   第 一 章 通則 ( 107年09月27日)
第 1 條
本標準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食品工廠建築及設備之設置,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標準之規定。

第 3 條
本標準所定之食品工廠,應依法辦理工廠登記。

第 4 條
食品工廠設廠,應符合第二章之規定,下列專業食品工廠並應符合第三章之相關規定:
一、罐頭食品工廠。
二、冷凍食品工廠。
三、蜜餞醃漬工廠。
四、飲料工廠。
五、醬油工廠。
六、乳品工廠。
七、食用油脂工廠。
八、脫水蔬果工廠。
九、餐盒食品工廠。
十、速食麵工廠。
十一、食品添加物工廠。

前項專業食品工廠之類別,參考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及經濟部工業產品分類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