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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 112年10月30日)
第 16 條
一、事業或再利用機構之名稱、地址或負責人。
二、事業廢棄物再利用費支付方式。
三、清除方式。
四、清除機構或車輛。
五、進廠事業廢棄物之貯存設施。
六、污染防治方式、設施或規格。
七、再利用後事業廢棄物清理方式。
八、產品貯存方式。
九、減少個案、通案再利用之事業廢棄物許可再利用數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