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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 112年10月30日)
第 6 條
通案再利用許可之申請,由再利用機構檢具再利用許可申請文件一式十份,向本部為之。

前項申請文件內容應包括:
一、再利用機構基本資料。
二、再利用運作計畫書。
三、有效之相關佐證資料。

前項第二款再利用運作計畫書內容,應包括:
一、事業廢棄物基本資料。
二、清除計畫。
三、再利用計畫,包含十二個月以上之事業廢棄物收受量、再利用量及暫存量月統計資料。
四、污染防治計畫。
五、產品品管及銷售計畫,包含產品產銷月統計資料。
六、異常運作處理計畫。
七、緊急應變計畫。
八、由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環境保護主管機關開具申請前一年內未曾受到各級環境保護主管機關按日連續處罰、停工、停業、勒令歇業、撤銷、廢止許可證或移送刑罰之證明文件。

前項第三款與第五款之月統計資料及第八款之證明文件,以同一法人為限;如為外文者,應檢附駐外單位或外交部授權機關驗證之中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