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電器承裝業管理規則  ( 106年06月06日)
第 10 條
依第五條至第八條規定受僱於各級承裝業之人員,不得同時擔任電業、自用發電設備、用電設備檢驗維護業、用電場所或其他承裝業依法登記之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