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電器承裝業管理規則
( 106年06月06日)
第 12 條
申請承裝業登記應檢附下列文件,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為之:
一、申請書。
二、公司或商業登記核准之證明文件。
三、承裝業負責人身分證影本。
四、受僱人員身分證影本、符合第五條至第八條規定資格之證書正、影本及受僱同意書。
五、甲專級承裝業應附經登記所在地電氣工程工業同業公會查驗簽證之設備清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