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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器承裝業管理規則  ( 106年06月06日)
第 14 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建置承裝業相關登記事項之電腦資訊系統,供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當地電業及相關電氣工程工業同業公會查核或查閱。

各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就其辦理合格承裝業之登記管理資料,依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之格式,傳送至前項電腦資訊系統;變更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