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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器承裝業管理規則  ( 106年06月06日)
第 17 條
承裝業登記執照登載事項有變更者,應自事實發生日起一個月內填具申請書,連同原登記執照及有關資料申請換發新執照。

承裝業登記執照遺失或破損不能辨識時,其負責人應聲明作廢,申請補發或換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