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電器承裝業管理規則  ( 106年06月06日)
第 20 條
承裝業應依照中央主管機關通知,指派其依第五條至第八條僱用之人員參加技術規範訓練或講習;訓練或講習不合格者,中央主管機關得再通知其參加訓練或講習。

前項通知應以掛號方式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