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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器承裝業管理規則  ( 106年06月06日)
第 25 條
電匠考驗合格證登載事項有變更者,電匠應自事實發生日起一個月內,填具申請書,連同原合格證及相關資料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換發新合格證。

電匠考驗合格證遺失或破損不能辨識時,電匠得填具申請書,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補發或換發。

電匠不得將其考驗合格證租借或授權他人使用;其違反者,中央主管機關應廢止其電匠資格,並註銷其電匠考驗合格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