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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輔導設置事業廢棄物清除處理設施管理辦法   第 三 章 管理 ( 112年10月30日)
第 14 條
營運機構應於事業廢棄物清除處理設備、機具、設施或清除、處理場(廠)明顯處標示營運機構名稱、聯絡電話及輔導設置文件字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