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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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師執業執照換發辦法
( 109年11月16日)
第 8 條
技師依本法第八條第四項申請換發執照,所檢具之執業及訓練證明文件,以原執照效期之始日至申請日取得者為限;其經審查符合規定者,以原執照效期屆滿日之翌日重新計算效期,發給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