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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業規費收費標準  ( 107年05月23日)
第 10 條
用電設備檢驗維護業申請登記或展延者,應繳納登記費新臺幣三千元。

用電設備檢驗維護業申請變更登記、補發或換發登記執照者,應繳納登記費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前項申請同時申請數項者,其登記費以一件計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