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3 條
高壓用電設備之型式試驗報告審查規費,依下列規定計收:
一、審查費:
(一)申請型式試驗報告審查:超過六○○伏特之氣體絕緣開關設備及高壓配電盤,每一型式新臺幣一萬五千元;超過六○○伏特之避雷器、電力與配電變壓器、比壓器、比流器、熔絲及斷路器,每一型式新臺幣一萬一千元。
(二)申請系列產品型式試驗報告審查:超過六○○伏特之氣體絕緣開關設備及高壓配電盤,每件新臺幣一萬元;超過六○○伏特之避雷器、電力與配電變壓器、比壓器、比流器、熔絲及斷路器,每件新臺幣八千元。
(三)申請型式試驗報告合格證明展延:每一合格證新臺幣八千元。
(四)申請型式試驗報告合格證明變更:每一合格證新臺幣五千元。
二、證照費:型式試驗報告合格證明之核發、補發或換發,每份新臺幣五百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