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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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業規費收費標準
( 107年05月23日)
第 15 條
除本標準另有規定外,申請人應於提出申請案時隨文繳納本標準所定之審查費、登記費或證照費。
前項申請案於繳費後,經主管機關不予受理或駁回者,無息退還。但已進入實質審查程序者,不予退還審查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