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電業規費收費標準  ( 107年05月23日)
第 3 條
發電業依本法第十五條第四項規定申請派員查驗者,應繳納之審查費如下:
一、裝置容量在五十萬瓩以上者:每件新臺幣六十萬元。
二、裝置容量在十萬瓩以上未滿五十萬瓩者:每件新臺幣四十萬元。
三、裝置容量在二萬瓩以上未滿十萬瓩者:每件新臺幣二十萬元。
四、裝置容量在二千瓩以上未滿二萬瓩者:每件新臺幣十五萬元。
五、裝置容量在五百瓩以上未滿二千瓩者:每件新臺幣四萬元。
六、裝置容量未滿五百瓩者:每件新臺幣一萬元。

前項發電業屬離岸式風力發電廠者,除審查費外,海上交通費及其他必要費用採實報實銷,由發電業者負擔。

輸配電業依本法第十五條第四項規定申請派員查驗者,應繳納審查費新臺幣六十萬元。

售電業依本法第十五條第五項規定申請核發電業執照者,應繳納審查費新臺幣五萬元。

前項售電業於核發電業執照前,如有申請變更者,應繳納審查費新臺幣二萬五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