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7 條
電器承裝業申請登記或展延者,應繳納之登記費如下:
一、甲專級電器承裝業:新臺幣二萬元。
二、甲級電器承裝業:新臺幣三千元。
三、乙級電器承裝業:新臺幣二千元。
四、丙級電器承裝業:新臺幣一千元。
電器承裝業申請變更登記、補發或換發登記執照者,應繳納之登記費如下:
一、甲專級電器承裝業:新臺幣三千元。
二、甲級電器承裝業: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三、乙級電器承裝業:新臺幣一千元。
四、丙級電器承裝業:新臺幣五百元。
前項申請同時申請數項者,其登記費以一件計之。
電器承裝業申請變更級別登記者,應依前項變更前後較高之登記費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