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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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用發電設備登記規則(92.01.08 訂定)
( 108年09月17日)
第 2 條
電業管制機關於必要時,得將自用發電設備工作許可、登記、撤銷或廢止登記及變更事項,委任所屬機關、委辦地方主管機關、委託其他機關或民間團體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