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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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辦理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區段徵收取得土地處理辦法
( 92年06月25日)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取得土地,係指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依本法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取得之公共建設用地及可供建築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