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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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再生資源再生利用管理辦法
( 92年10月08日)
第 10 條
再生資源再生利用設施,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具堅固之基礎結構。
二、設施與再生資源接觸之表面採不透水材料構築;必要時,應另採抗蝕材料構築。
三、具污染防治設備及防蝕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