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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再生資源再生利用管理辦法  ( 92年10月08日)
第 8 條
再生資源之貯存方法,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貯存地點、容器、設施應保持清潔完整,不得有再生資源飛揚、逸散、滲出、污染地面或散發惡臭情事。
二、貯存容器、設施應與所存放之再生資源具有相容性。
三、不同再生資源項目應分類貯存。
四、貯存地點應於明顯處,以中文標示再生資源之名稱。

前項第二款所稱相容性,為再生資源與容器、設施接觸,不產生熱、激烈反應、火災、爆炸、可燃性流體、有害流體及不造成容器材料劣化致降低污染防治之效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