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0 條
電信線與線路分桿並行時,除依第四條之規定外,雙方導線之水平間隔距離應保持一.五公尺以上。
雙方導線無法保持前項水平間隔時,其垂直最小距離應按下表辦理:<div class="text-pre">┌─────────────┬────────────────┐<br />│線路電壓 │雙方導線垂直最小距離 │<br />├──────┬──────┼────────────────┤<br />│750 伏特以下│電纜 │0.6 公尺 │<br />│ ├──────┼────────────────┤<br />│ │非電纜 │1.0 公尺 │<br />├──────┴──────┼────────────────┤<br />│751 伏特~22,000 伏特 │1.2 公尺 │<br />├─────────────┼────────────────┤<br />│22,001 伏特~50,000 伏特│1.8 公尺 │<br />├─────────────┼────────────────┤<br />│50,001 伏特以上 │每增加 1 千伏特,距離增加 0.01 │<br />│ │公尺,未滿 1 千伏特以 1 千伏特│<br />│ │計。 │<br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