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線路與電信線交叉並行規則  ( 106年08月21日)
第 12 條
電信線與線路互相交叉越過時,雙方在跨越處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線路之設置應依電業供電線路裝置規則辦理。
二、電信線與地面之距離以不超過八公尺為原則。但地形特殊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