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線路與電信線交叉並行規則  ( 106年08月21日)
第 16 條
電信線與線路置於同一桿時,雙方各依其原有規定分別設置地線,雙方接地線不得同桿架設。但必要時,得在電桿相反兩側裝設,雙方之接地電阻均應在七十五歐姆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