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線路與電信線交叉並行規則  ( 106年08月21日)
第 9 條
電信線與線路之設置單位,對於線路之裝設或遷移,雙方協商後未有共識時,應報請相關主管機關會商,必要時得邀集技術專家參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