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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凍空調業管理條例   第 二 章 分類管理 ( 93年04月14日)
第 13 條
經廢止登記、停止執業或自請停業之冷凍空調業,自處分或通知送達之次日起,不得再行冷凍空調業務。但已開始施工而未完成之工程,中央主管機關得准其繼續施工至竣工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