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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凍空調業管理條例   第 四 章 獎懲 ( 93年04月14日)
第 21 條
冷凍空調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按其情節輕重,予以警告或處以三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
一、將冷凍空調業登記證書交由他人使用從事冷凍空調業者。
二、擅自減省工料或因疏失而發生危險,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者。
三、工程投標有違法情事,負責人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者。
四、禁止其專任技術士配合中央主管機關通知,參加技術規範或講習者。
五、其他違反本條例規定者。

冷凍空調業受警告處分三次者,予以三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於五年內受停業處分期間累計滿三年者,廢止其登記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