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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凍空調業管理條例   第 五 章 附則 ( 93年04月14日)
第 23 條
本條例施行前,已依原冷凍空調工程業管理規則取得冷凍空調工程業登記執照之業者,應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一年內,依第九條所定要件申請換領冷凍空調業登記證書。

違反前項規定者,應公告廢止其冷凍空調工程業許可及登記執照,並通知公司或商業登記主管機關廢止其公司、商業登記或其部分登記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