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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凍空調業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 94年02月22日)
第 9 條
冷凍空調業變更下列事項之一,未變更等級者,應填具申請書及檢附有關資料申請變更登記:
一、登記資本額。
二、聘僱之專任技師或技術士。

冷凍空調業變更下列事項之一者,應填具申請書及檢附有關資料申請變更登記,並應檢附原登記證書,申請換發新登記證書:
一、名稱。
二、所在地。
三、公司或商業之統一編號。
四、負責人之姓名。

冷凍空調業變更下列事項之一者,應重新申請許可及登記證書,其原領之登記證書應予註銷:
一、組織變更。
二、等級。

前三項所定變更之申請,應自變更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中央主管機關為之。

冷凍空調業登記證書有遺失或毀損者,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補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