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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遊戲軟體分級管理辦法
( 108年05月23日)
第 17 條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地方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落實遊戲軟體分級管理,得提供諮詢、受理檢舉及為本辦法應遵循事項之稽查。
前項各機關受理檢舉或稽查之結果,由地方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本法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