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遊戲軟體:指整合數位化之文字、聲光、音樂、圖片、影像或動畫等程式,提供使用者藉由電腦、手持或穿戴式實境體感裝置等電子化設備操作以達到一定遊戲目的之軟體。但不包含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所稱電子遊戲機使用之軟體。
二、有分級管理義務之人:指遊戲軟體發行、代理、租售、散布、展示陳列、提供接取瀏覽或下載之人。
三、棋奕類遊戲軟體:指在模擬之棋盤上依照規則移動棋子,且以策略決定輸贏之遊戲,包含模擬之五子棋、跳棋、象棋、圍棋等內容者。
四、牌類及益智娛樂類遊戲軟體:指以模擬之麻將、撲克、骰子、鋼珠、跑馬、輪盤為內容或以小瑪琍、拉霸、水果盤之圖像連線遊戲為內容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