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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業投資事業輔導辦法  ( 112年10月30日)
第 4 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辦理下列創業投資事業輔導事項:
一、推動適合創業投資特性之經營機制。
二、推動政府相關基金投資創業投資事業。
三、建立創業投資事業之投資資訊交流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