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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區移交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接管辦法  ( 99年07月19日)
第 7 條
自工業區移交接管生效日起,於移交接管範圍內,中央主管機關與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之權利義務變動如下:
一、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移交接管生效日當時之現況,無償取得移交之全部財產所有權或使用權,並概括承受接管前之權利義務。
二、管理機構人員之權利與義務移轉予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概括承受及處理。
三、管理機構之業務移轉予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
四、相關契約之權利義務,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概括承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