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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協助產業永續發展補助及輔導辦法  ( 109年09月02日)
第 10 條
為審查補助案件,本部或所屬機關得召開審查會議。

申請案件如具高度重要性,必要時,於審查會議後,得由本部或所屬機關召開複審會議,再行審查。

本部或所屬機關審查補助案件,得請申請補助者說明或派員實地勘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