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5 條
補助計畫之執行期間,如發現有異常情況或違背契約內容者,本部或所屬機關應要求限期改善。
執行計畫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部或所屬機關得解除契約及追回補助款,並得依情節輕重,自解除契約日起對該受補助者不受理補助申請一年至五年:
一、推動成效與計畫書所列內容有嚴重差異,且未能於本部或所屬機關通知改善期限內改善。
二、無正當理由停止執行或進度嚴重落後,且未能於本部或所屬機關通知改善期限內改善。
三、經本部或所屬機關審查、查驗或驗收不合格,且未能於本部或所屬機關通知改善期限內改善。
四、未依補助款用途支用,或有虛報、浮報之情事。
五、其他違反法令或契約之重大情事,顯然影響計畫之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