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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協助產業永續發展補助及輔導辦法  ( 109年09月02日)
第 21 條
申請輔導案件之文件資料,如未符合規定須補件者,申請輔導者應於本部或所屬機關通知期限內補件;逾期未補件者,本部或所屬機關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