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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協助產業永續發展補助及輔導辦法  ( 109年09月02日)
第 5 條
本部或所屬機關得要求申請補助者聲明下列事項:
一、執行政府科技計畫於最近五年內未有重大違約紀錄。
二、未曾有因執行政府科技計畫受停權處分;或雖曾受停權處分,但其停權期間已屆滿。
三、最近三年未有嚴重違反環境保護、勞工、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令且情節重大之情形。
四、最近三年內無欠繳應納稅捐情事。
五、本補助計畫未獲得其他機關經費之補助。

申請補助者拒絕為前項聲明,本部或所屬機關得不受理其申請案;其聲明不實經發現者,本部或所屬機關得駁回其申請,或撤銷補助、解除契約,並追回已撥付之補助款。

申請補助者有最近三年嚴重違反環境保護、勞工、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令且情節重大經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之情形,本部或所屬機關應撤銷補助、解除契約,及追回已撥付之補助款,並應於追回之處分確定後,於本部或所屬機關之網站公開該事業或公司之名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