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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協助產業永續發展補助及輔導辦法  ( 109年09月02日)
第 9 條
申請補助案件所提出之書面文件,未符合規定而應補件者,本部或所屬機關應通知申請補助者限期內補件;逾期未補件者,本部或所屬機關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