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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推動產業人才能力鑑定及管理辦法   第 二 章 自辦能力鑑定 ( 107年05月23日)
第 12 條
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部或所屬機關應撤銷其能力鑑定證明:
一、由他人冒名頂替參加鑑定考試。
二、偽造或變造應考證件。
三、不具備應考資格。
四、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使考試發生不正確之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