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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推動產業人才能力鑑定及管理辦法   第 二 章 自辦能力鑑定 ( 107年05月23日)
第 4 條
受託單位辦理鑑定業務取得之營業資訊及個人資料,除法規另有規定外,應負保密義務或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確實辦理資訊安全稽核作業,其保存、處理、利用、管理與維護等事項,應遵循個人資料保護法及其他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