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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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推動產業人才能力鑑定及管理辦法
第 二 章 自辦能力鑑定
( 107年05月23日)
第 8 條
經能力鑑定合格者,除本部或所屬機關主動發給合格證明外,應於有效期限內,檢具下列文件向本部或所屬機關申請核發能力鑑定證明:
一、申請書。
二、身分證明文件。
三、簡章、應考須知或應試說明另有規定之其他文件。
前項能力鑑定證明核發作業時間,自申請日起算不得超過二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