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條
公司最近一年之營運規模符合下列條件者,得申請營運總部認定函:
一、僱用國內員工人數每月至少達五十人;其中大專以上畢業人員,月平均達二十五人。
二、年營業收入淨額達新臺幣五億元。
三、年營業費用達新臺幣二千五百萬元。
四、其國外關係企業至少於一個境外國家或地區設立登記,且具實質營運活動。
五、其國外關係企業之年營業收入淨額,合計達新臺幣五千萬元。
六、應至少掌控下列十項營運範圍中之三項:
(一)經營策略訂定。
(二)智慧財產管理。
(三)財務管理。
(四)國際採購。
(五)市場調查研究或行銷。
(六)資訊或共通性服務之後勤支援。
(七)人力資源管理。
(八)核心技術、製造工程技術、產品、勞務或服務之創新、改進、設計或其他研究開發。
(九)新產品、高單價產品或高附加價值產品之生產。
(十)品牌商標或商業模式之營運管理或授權管理。
前項第二款規定營業收入淨額之計算,公司與關係企業間交易所產生之營業收入,不得重複計算。
外國公司在國內設有子公司並符合下列條件者,得申請核發該子公司之營運總部認定函:
一、僱用國內員工人數每月至少達二十五人。
二、在我國之年營業費用達新臺幣二千五百萬元。
三、對亞太地區至少一個國家或地區,提供人才、知識、製造加工、商情或試點等五項運籌功能至少一項。
前項第三款所稱運籌功能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內至少一項營運範圍:
一、人才運籌:人力資源管理或人力培訓。
二、知識運籌:設計、研發或商業服務模式之研發創新及管理、經營策略管理、財務管理或智慧財產營運管理。
三、製造加工運籌:採購、檢測、維修、組裝、製造加工或物流配銷。
四、商情運籌:市場調查研究或營運資訊後勤支援。
五、試點運籌:試量產或市場行銷。